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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看渭南】渭南发生的大小事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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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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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 晴

1渭南市各县(市、区)应疫办24小时疫情防控值班电话

渭南市各县(市、区)应疫办24小时疫情防控值班电话,小编已为大家整理,建议收藏。

2拘留!渭南5名男女疫情期间在居民房内干这事...

1月20日,蒲城县公安局罕井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赌博案,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5人。当天16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罕井镇无名街一居民房内有人赌搏,民警遂将参与赌搏的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武某某四人以及为赌搏提供条件的贾某某带回所内审查。经审查,违法嫌疑人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武某某等四人以打麻将带红中的方式进行赌博,违法嫌疑人贾某某向其提供赌博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目前,该5名嫌疑人均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疫情当前,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赌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疫情形势下聚众赌博更是对自己、家人、社会不负责,于情于法于理不容。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聚众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绝不姑息。

(来源:平安蒲城)

3渭南一假扶贫干部被抓!专坑贫困户,“免费”安装净水机...

近日,大荔羌白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有人自称县扶贫干部工作人员给他家安装净水机,从惠民卡刷取1600元。

接到报警后,所长董明涛立即安排部署,迅速展开调查。副所长彭辉带领羌白镇某村受害人李某前往羌白镇信合营业点查看银行流水。通过查询,发现李某的惠农卡上当日的确被POS机刷取1600元。

在金融营业点,得知惠农卡上的钱被刷,古稀老人李某顿时焦虑,急忙拿出安装净水机的收款收据,对民警说明事情原委。

当日上午10时许,一位自称大荔县扶贫干部的王某来到李某家,谎称为全县贫困户免费安装国家扶贫项目净水机,安装前让其用惠农卡先刷费用,安装后国家补贴款会直接转至惠农账户。

想着国家政策这么好,自己不花一分钱就能用免费的净水机,李某想也不想就把惠农卡取出来,在王某的引导下刷卡支付。

当饮水机安装完成后,李某静下心来越想越感到蹊跷,想到可能自己被骗,就连忙拨打电话报警。

当办案民警准备进一步李某的案情时,正在银行柜台查询账户的村民李某琴急忙走到办案民警面前,称其在元月4日在下寨镇某村也遭遇到同样的事情。今天她趁着赶集,顺便查询惠民卡补贴是否到位,没想到她也掉进陷阱。

看到贫困户相继都被同一人用相同的方式诈骗。民警以急需安装饮水机为由在羌白街道与王某见面,将其抓获带回所内。

经审查,违法行为人王某,华州区人,常年在渭南市区销售某品牌饮水机。年底即将收官,他看到代理的饮水机年度销售量与计划相差甚远,便把销售目标盯准贫困户。

他认为,大多数贫困户都是在家居住务农,家庭成员年龄偏大,思想守旧,通信设备落伍,加之享受的国家政策都是免费,以国家补贴为由销售饮水机销量必定会迅速增加,加之贫困户每天都会用饮用机,定然不会引起其他怀疑。

聪明反被聪明误,违法行为人王某在作案后两小时被羌白派出所抓获。当日,大荔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来源:平安大荔)

4渭南:3月1日起实施!

《渭南市养犬管理办法》

正式公布了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渭南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护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警用犬只,导盲犬、扶助犬,动物园、演艺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要求,采取管理与服务、行政机关管理与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的处置,重点管理区犬只的登记等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无证犬捕捉和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认定、防疫、疫情监测和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疫情信息。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防治,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犬只防疫条件、犬只诊疗等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养犬宣传和管理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养犬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狂犬病免疫点。

第八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住所地所在的县级公安部门或者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办理养犬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公安部门予以登记。

第九条 下列区域不得养犬: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服务区;

(二)医院、学校;

(三)单位的集体公寓;

(四)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生活的场所。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销售、繁殖烈性犬。烈性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只,在哺乳期内的幼犬不计入在内。

第十二条  犬只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放养。

第十三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市经常居住且有固定住所;

(三)有效犬只免疫证明;

(四)不属于禁养犬只名录犬只;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专门的犬只饲养场所和管理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安全圈养设施;

(五)有效犬只免疫证明;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养犬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凭免疫证明和原养犬证,重新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六条 取得养犬证后犬只死亡、失踪或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放弃饲养的犬只由养犬人自行妥善处置。

取得养犬证后更换犬只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养犬变更登记。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养犬证遗失或损毁的,养犬人应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不得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商住综合楼和居民住宅楼的商铺内不得开设犬类服务、诊疗所。

第十八条 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携带养犬证或在犬只颈部系挂犬牌;

(三)对犬只束犬链,犬链不得超过1.5米;

(四)犬只在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泄粪便,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在电梯、楼梯等狭小空间或人员密集场合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约束措施;

(六)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人员;

(七) 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的同意;

(八)接受并配合养犬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文化科技场馆以及其它不宜进入的区域;

(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狂犬病疫情发生时,应当对所养犬只进行圈养、笼养,停止携犬进行户外活动;

(五)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养犬人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犬只收容留检所,收容流浪犬、无证犬和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收容留检的犬只应当进行登记,建立接收档案。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收容留检所的犬只进行检疫、防疫,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收容留检的犬只,可以被认领、领养。认(领)养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符合条件的,方可认(领)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经过诊断确认患狂犬病的犬只,依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照职责依法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或者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携带、遛放的犬只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乱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本办法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捉、捕杀犬只,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与养犬活动有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或者印章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其他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养犬免疫及登记。

扩散

快告诉身边养狗的朋友

来源:渭南政府网

5省教育厅通知!渭南19所学校上榜!快看看有没有你的母校?

教!育!厅!点!名!

渭南这些学校火了!

荣获“316工程”素质教育

暨质量提升优秀学校!

看看有没有的母校?

各设区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新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依据《教育督导条例》《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各市、县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按照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陕西省第三轮“316工程”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陕政教督办〔2018〕2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质量提升督导评估316工程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指标体系的通知》(陕教规范〔2018〕1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第三轮教育督导评估“316工程”,努力探索实践素质教育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新途径、新方法。在全省涌现出了一批实施素质教育、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成效显著的学校和幼儿园。

经各学校申报、县级推荐、市级初评,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督学、专家实地核查,决定命名西安市第七十五中学等131所学校、幼儿园为陕西省教育督导评估“316工程”素质教育暨质量提升优秀学校、幼儿园。

希望受命名的学校(幼儿园)要发挥好区域示范引领导作用,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各地、各学校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为指导,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渭南市(19所)

渭南高级中学

渭南市瑞泉中学

澄城县澄城中学

蒲城县尧山中学

合阳县合阳中学

渭南初级中学

临渭区前进路中学

华阴市华岳初级中学

合阳县第三初级中学

渭南市实验小学

临渭区丰荫明德小学

富平县庄里镇觅子小学

临渭区人和小学

澄城县城关第二小学

大荔县仁厚里小学

大荔县荔东小学

渭南市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

合阳县海峰幼儿园

蒲城县第一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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