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王某于2015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9年5月31日合同期满。王某在工作期间并无违法违规行为,劳动合同期满前,王某向公司书面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愿,但该公司决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请问此种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而劳动者表示同意的,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同时劳动者亦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文来源于北京工会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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