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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释义 | 仲裁经费如何保障?是否可以用以聘用办案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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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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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的经费如何保障?是否可以使用仲裁经费聘用办案辅助人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仲裁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安保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经费保障、经费种类以及仲裁院聘用办案辅助人员的方式和范围。

01仲裁经费保障

本条是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的细化。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在内的相关经费。人员经费指直接用于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及其办案辅助人员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办案补助等。公用经费指仲裁委员会为完成工作任务用于设备设施的维持性费用支出,以及直接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等。仲裁专项经费指为完成仲裁工作任务或者实现仲裁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专门用于仲裁办案及仲裁其他专门工作的资金,如印刷费、邮寄费、培训费等。上述各项经费具体如何使用,应遵守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的要求。

02仲裁办案辅助人员

办案辅助人员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过程中,从事安保、咨询、导诉、送达、记录、翻译、案卷管理、信息化等辅助工作的人员,本条仅明确列举了记录人员和安保人员,但通过“等”字为其他办案辅助人员适用本条留下了空间。办案辅助人员的岗位类型、岗位职责、人员数量由仲裁院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述办案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可以是在编人员、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渠道聘用。仲裁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用办案辅助人员应遵守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人岗相适的原则。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微信号:rsbzw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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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孙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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