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经济生活  财经

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 银监会征求管理意见

  • 来源:互联网
  • |
  • 2016-06-23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

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1月16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据记者了解,目前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

至于起草办法的初衷,银监会表示,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委托贷款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第二章业务管理,规范了委托贷款的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合同要求、账户管理等;第三章风险管理,从资金审查、授权管理、账务核算、信息报送、业务检查等多维度提出管理要求;第四章法律责任,提出银监会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处罚;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

《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二是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对商业银行受理业务的前提、签订合同的要素、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账户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强化委托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至于贷款资金的用途,《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