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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文件渐近 将引导农民“土地入股”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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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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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渐行渐近,在多地试验进行的“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将在2015年得到“自上而下”的全面扶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获悉,2015年一号文件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词组是“加快构建”,在此目标下将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方向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但之前只在地方操作,这是首次‘自上而下’式推开。”一位农业部人士告诉记者,“按照惯例,具体操作文件会在一号文件后有所动作。”

调研称农户积极性不高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操作,此前已在全国多地展开。在各地实践中,地方政府和企业对都土地经营权入股保持了较高热情。2014年6月,上海市金山区在 《关于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新的经营方式,保障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更高、更可持续的收益。

但安徽省宿州市农委所作的一项调研表明,对于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合作社等产业化经营组织意愿强烈,而农户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方式,有助于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益,并使农民在二次分配中受益。然而在很多地方,农民并不愿意介入这种土地经营权入股当股东的方式。

“农民虽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得到分红,但风险也与之并行。”在李国祥看来,如果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的经营出现问题的话,农民也会按股权承担风险,即风险共担;而如果是单纯流转土地收取租金,农民心里则踏实得多。

李国祥解释说,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租赁、流转土地,需要先向农民支付租金,而土地经营权入股则是获利后分红。这样对合作社或龙头企业而言,可以节省前期资金投入,缓解资金压力,也调动了入股农民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但农民则更愿有一个保底的土地租金收益,而非市场风险下高低难定的入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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