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最低生活保障汉中市人民关于印发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十六条 市、县区每年要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三)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入户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签署审核意见后,于20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县区人民民政部门审批。
1.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3.其它相关凭证。如残疾证(需县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优待证等。
(一)以人为本,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四)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等收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民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四)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励扶助金;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第十一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经村民委员会告知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一)因病残、劳动能力等且无生活来源的特困对象,每人每月补差40元、年补助480元。
(六)其它应当计入的收入。
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审批和管理工作。
(三)省级财政补助;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于2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批准,并经镇、乡(街道办事处)委托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张榜公示。无的,由县区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向其发放《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代发低保金银行存折。保障对象凭证和存折就近到辖区低保金代发银行网点领取保障金,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待遇。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按级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出租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日施行的《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村民委员会可受当地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初审、评议和日常服务性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各级公示期限不应少于7日。公示的主要内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以及评议、审核和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
第五章 保障资金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根据我市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暂定为年人均纯收入693元,凡达不到的按其困难程度分档实行差额救助:
(二)其他对象,每人每月补差25元、年补助300元。
汉政发〔2007〕51号
3.父母与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季度审批一次,每半年核查、每年复审一次。
收入的测算,以当地部门公布的统计口径为准。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和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费;
第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二)根据国家有关享受的特殊待遇和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优待金;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五)因工(公)负伤和意外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第四章保障标准和待遇
各县区人民,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关于
第二十一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查和发放程序。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或不按公布申报和发放情况的,要视情节严肃处理。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一)对国家做出特殊贡献,各级人民给予的一次性励金及荣誉津贴;
(一)市、县区财政分别按上年可用财力的1%安排预算。
第十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1.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劳动力就业状况、收入状况和贫困原因等。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或工资性收入(含金、补贴、福利等);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等收入;
第十条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户主本人申请—村组评议—镇乡(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年保障标准、人数等因素测定,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期拨付。
汉政发〔2007〕51号汉中市人民关于印发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稳定、...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家庭是指具有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印发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县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拨付资金报告及相关资料,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拨付。
(四)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动态管理和分类保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 凡持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因病残、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以及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社会捐助款。
(七)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一)个人申请。由户主本人经村民委员会初审、评议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八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第六章附 则
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4.符合《中华人民国婚姻法》和经程序确立赡(抚)养关系,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第十四条 持有《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相关优惠扶助政策。
(二)中央财政补助。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中、省、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资金主要来源:
镇、乡级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货币的形式通过代理银行网点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共同负担的原则,落实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预算资金,并确保财政预算资金足额到位。农业、扶贫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在其职责范围内落实农村困难群众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五)属地管理和差额救助的原则,实行地方负责制;
(六)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及其它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补助措施相衔接,救济与家庭赡养抚养或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村民代表评议。村民委员会可受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村委会主任和调查人签字,报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核。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