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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最低生活保障汉中市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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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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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区民政局对申报、备案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对低保经办人员不主动申报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由所在单位对低保经办人员给予教育。对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真实情况获得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及家庭,一经查实,县、区民政局应立即停止低保待遇,并追回其已领取的低保金,申请人及家庭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对低保经办人员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严格按相关给予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低保申请人与所在辖区内低保经办人员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镇(街办)民政办如实申明,填写《汉中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镇(街办)民政办受理后进行单独登记,对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县区民政局组织核查。县区民政局应对拟审批的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进行入户调查,工作中“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调查工作责任制。在入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近亲属的,低保经办人员应按回避。

是指与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民政部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一)对符合备案对象范围有近亲属在工作辖区内享受低保的,镇(街办)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向本人所在镇(街办)民政办申报备案,填写《汉中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并由镇(街办)民政办审核后报所在县区民政局备案管理。民政部门低保经办人员直接向县区民政局备案。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完善低保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号)和《陕西省人民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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