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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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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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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城区通行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实际,镇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集中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整治内容

1、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无停车泊位路段以及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商场超市等周边乱停乱放的;

2、公交车不在站点停靠随意上下乘客,出租车不靠边停车上下乘客,公共汽车、旅游包车城区站外揽客、随意上下乘客的;

3、在城区主要路段穿插抢行、随意掉头影响交通安全的;

4、违反交通禁令标志闯红灯、逆行、不礼让行人的;

5、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聚堆影响交通以及以路为市、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的;

6、酒后驾驶以及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上路行驶的;

7、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02

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公共汽车、公交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二)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划有停车标志的标线内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2、临时停车时,车身右侧与右侧路缘石或者边缘线的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

03

整治措施

1、公安交管机关将联合交通、城管、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其他警种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精准打击;

2、在集中整治期间,将科学调整勤务安排,早7时至晚20时全体民警上路执勤,确保路面警力全天全覆盖;

3、对所有违法停车、随意掉头以及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等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执法、监控抓拍、巡逻跟拍等手段进行现场、非现场交通执法,同时面向社会接受公众提供的交通违法举报;

4、对长期违法停车或者拒不配合交警执法的当事人,除依法强制拖移机动车辆外,将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属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党员的,同时将违法记录抄告其所在单位和纪检部门。

5、对长期停放在道路和泊位上的“僵尸车”“趴窝车”依法拖移并强制报废。

6、采取集中整治和统一夜查的形式,对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超员超速以及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采取长效化高压态势,有效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04

温馨提示

1、城区上班、办事尽量选择步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交通工具,不给城市交通“添堵”。

2、小型汽车、大型汽车应停放在停车场内,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应规范整齐地停放在道路路沿以上并不得阻碍行人通行。

3、在机动车停车泊位上停车时,做到“按位、统一朝向”停车,不逆向或超出、跨骑泊位停放。

4、不占用公交车专用停车泊位,不在医院、学校、超市等人流密集场所周边以及人行道、盲道上停车,不堵占救急通道和消防通道。

5、需临时停车上下客时,应选择合适的停车点,并注意他人的安全。不在十字路口、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等可能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做到快上快下、即停即走。

6、客运车辆不站外揽客,公交车在站点停靠,出租车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前提下靠边停靠。

目前城区停车场提示如下:豆腐岩百吨停车场、金台山广场地下停车场、姚家湾停车场、县河粮油储备库院内停车场、原剿丝厂旧址停车场、悦居广场对面停车场、体育场地下停车场、开元对面河南路停车场、西关饮食公司停车场、前街镇上品停车场、原县运司停车场、青山沟大桥东等停车场对外开放,驾驶人可就近选择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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