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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医保之窗】 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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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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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宝鸡医保之窗】 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

医保之窗

今天关注“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这个话题。

4月1日,宝鸡市“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启动,此次集中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全社会对医保基金监管的知晓度和支持率,强化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法制意识,构建医保基金监管良好氛围。那么,为什么要打击欺诈骗保的行为呢?那些欺诈骗保行为可以举报?医保欺诈骗保行为一经认定将受那些处罚?下面,就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01

为什么要打击欺诈骗保的行为呢?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将医保基金视作“唐生肉”而发生的欺诈骗保行为,最终损害的将是每一个参保人的利益。

02

涉及医疗机构的那些欺诈骗保行为可以举报?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03

涉及参保人员的那些欺诈骗保行为可以举报?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04

涉及经办机构的那些欺诈骗保行为可以举报?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05

医保欺诈骗保行为一经认定将受那些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根据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答疑解惑

问:市民王先生咨询,办理了异地备案的城乡居民,因慢特病在异地门诊就医,费用如何报销?

答:根据宝鸡市医疗保障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宝医保发〔2020〕16号)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城乡居民,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就医、购药费用,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门诊病历、处方及机制发票,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零星结算,执行全市统一门诊慢特病待遇。

编辑:明心 播音:党祺

责任编辑: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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