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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近40万元公款 富县文体广电局副局长获刑11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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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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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讯(记者 陈雪)10月28日,华商报以《借口处理单位账务贪污公款》为题,报道了富县文体广电局原副局长兼广播电视管理办公室主任李书华贪污、挪用公款一案。11月7日,富县法院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对其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李书华任富县广电局局长,2010年7月,任富县文体广电局副局长兼富县广播电视管理办公室主任至案发前。2013年9月3日,李书华以处理单位账务为由,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骗取单位公款3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李书华又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单位公款5万元,供自己和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据悉,依照法律规定,富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书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赃款39.37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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