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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车管所副所长成优可考场合伙人,分利500余万元!案件揭秘!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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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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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咸阳车管所副所长成优可考场合伙人,分利500余万元!案件揭秘!

我们知道

驾照考试是非常严谨的

因为稍微不严谨,就可能考出一名马路杀手来!

然而,咸阳优可考场的合伙人

是当时车管所的副所长

一年多的时间,该考场收取了1400余万元的“保过费”

而这位副所长,分利500余万元!

3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咸阳市车管所原副所长曹伟受贿案一审判决书,曹伟获刑10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被追缴。

案件揭秘

Input Title

曹伟这样分得500余万“利润”

1)听说优可考场要向外承包,曹伟出面交涉并最终签订承包协议。

2)李某为考场实际经营人。

3)曹伟拉5人出资150万元,其余费用由李某解决。

4)曹伟不投资一分钱,负责打招呼、疏通关系,让更多考生通过。

5)考场靠收取学员“保过费”牟利,共收取1400余万元,曹伟分得500余万元。

驾校这样让学员“保过”

1)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按照规定,要求按2:1的比例报名,每个考场的合格率约为60%。

为了使交过“保过费”的学员合格,打过招呼的驾校会按比例空报人数。如交“保过费”的有10人,按比例空报5人,这5人第二天考试时不到场,肯定不及格,这样就可保证交“保过费”的学员全部合格。

2)科目一、科目四:

将交过“保过费”的学员安排在最后两排,由工作人员蹲在地上指导答题。

副所长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通过疏通协调关系获利

38岁的曹伟是旬邑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系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原副所长。

2018年7月,咸阳市监察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曹伟存在工作作风及经济问题。当月曹伟被带走调查,同年9月被咸阳市检察院决定逮捕。

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伟收受陕西优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优可考场实际经营人李某545万余元(包括价值65万余元的大众牌途锐越野车一辆)。

2016年底,时任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副所长的曹伟在与陕西优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文某的一次闲谈中得知,该公司经营的优可考场要向外承包,遂与李某(另案处理)商议由李某将考场承包并负责管理经营。曹伟安排李某与文某交涉此事,但文某拒绝承包给李某。曹伟便亲自出面,文某基于曹伟是主管驾考的车管所副所长身份,表示同意。2017年3月25日,文某代表公司与曹伟签订了内部承包经营责任书,合同约定优可考场内科目二、科目三承包给曹伟,承包费600万元/年,承包期两年。同时,二人又口头约定将科目一、四交由曹伟经营。

合同签订后,曹伟与李某又针对出资问题及分红事项进行商谈。曹伟提出将其朋友高某等五人拉入,并让五人共计出资150万元,都算在高某名下,剩余承包费由李某解决。利润分配上,让五人一年时间回本,后续分的钱每年不超过其投资的本金,曹伟不出资,剩余利润李某与曹伟均分,考场由李某组织人员并负责日常管理经营,曹伟负责协调疏通关系,确保考场稳定经营及最大限度获取正常与非法利益。

上述事项商议后,李某便成为优可考场的实际经营人,曹伟则利用职务便利对优可考场的考官、驾校负责人、软件公司、考场检查人打招呼,让相关人员放松监考、增加考场考试人员人数、让软件公司考试系统放宽尺度,以便让更多考生通过。

分11次收受考场

“利润”500余万另索贿20万元

优可考场的主要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科目一至科目四的所有正常考试收入,另一部分是除正常考试收入外收取考生科目一至四的“保过费”。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优可考场共收取“保过费”1400余万元。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曹伟分11次收受李某考场“利润”500余万元。2017年5月份,曹伟将收受的500万元中的20万元交给李某用于支付购车首付。随后,李某又安排赵某支付剩余购车款45万余元,为曹伟购买大众途锐越野车一辆。

此外,曹伟还以其单位人事调整、需谋取职务升迁为由,向李某索贿20万元。

2018年10月,曹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所收受500余万元全部退缴法院账户,涉案越野车随案移送;2019年12月,曹伟家属代缴罚金20万元。

曹伟供述,2015年3月至被调查时,他一直任车管所副所长,负责全市驾驶员考试工作。由于自己是公职人员,不想出面签合同,但文某坚决不同意,经再三协商,由曹伟签订了合同。

曹伟对优可考场也进行了关照,如给考官、驾校、车管所考试室等打招呼,从考试尺度、考场通过率、考场考核检查等方面给予照顾。

李某称,优可考场的科目一至科目四的正常收入只够平时的支出,主要获利途径为收取学员“保过费”,有了曹伟副所长身份的便利条件,就能方便收取这部分费用,考场的利润也就提高了。

为保证考试合格率平稳

空报人员不参加考试

该考场主管赵某称,“保过费”是违规操作的,就是考场通过贿赂考官加上自己作弊,优先确保交这部分费用的学员通过考试。

赵某负责科目二、科目三,只和驾校分校长接头,在考试前一天的模拟考试时,一部分驾校分校长会给赵某提供需保过人员名单,赵某按照考场收“保过费”的标准按人头进行收费,之后这些钱和名单就由赵某交给李某,还有一部分驾校分校长直接将名单和“保过费”交给李某。

考场对驾校分校的科目二、科目三报名有特殊要求,按照2:1的比例来报名,例如,交“保过费”的有10人,必须再按比例空报5人,这5人在行内称为“空投”,他们在第二天考试时是不到场的,这5人肯定不及格,这样才能保证考场考试合格率的平稳。因为交警支队对每个考场的合格率都是有要求的,大概都在60%,为了保证交“保过费”的人员占取合格率,只能通过这种办法保证不合格率。

考场电脑软件会控制考试系统,交过“保过费”的学员名单会被录入考场电脑软件,通过率极高,科目二、科目三都是这么操作的。目一、科目四是将交过“保过费”的学员安排在最后两排,由工作人员蹲在地上指导答题。

一审获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违法所得已收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负责全市驾驶员考试、主管考核室等工作中形成的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659547.56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曹伟以职务升迁为由向优可考场实际经营人李某索要的20万元,系索贿,应从重处罚。

鉴于曹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当庭认罪、真诚悔罪、退缴赃款,并交纳部分罚金,以及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曹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500余万元及大众牌途锐越野车一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今年1月4日,还曾报道过咸阳车管所民警、考试员等4人收受考场请托,均因受贿获刑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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