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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游客过多 景点“灵活”应对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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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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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一张旅游年票,本想着可以在“五一”期间到各个景点游览一番,没想到,兴致勃勃地和朋友骑着自行车到旅游景点游玩时,却被告知“五一”期间年票不能用,必须掏钱购买门票,并声称这样做是为了游客的安全。

  去年7月份,西安市民邓先生在陕西省旅游年票办公室花68元钱购买了一份旅游年票,所标识的45处旅游景点都可以持票游览,无须再掏钱购买门票(其中有10处景点特别注明不含“五一”、“十一”黄金周)。今年“五一”期间,邓先生一行5人骑着自行车来到宝鸡。当他们来到陕西省五丈原风景名胜区时,却看到墙上了一张通知,写着五丈原、姜子牙钓鱼台、炎帝陵等6个景点年票(均不在受范围之内)在“五一”期间不能使用,必须购买门票。“本来我们打算在宝鸡待上5天,好好把年票上的景点转一转,没想到一处景点都没玩成,第二天就返回西安了。”回到西安后,邓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就给陕西省旅游

  年票办公室打电话咨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邓先生,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避免“五一”黄金周期间旅客过多,也是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邓先生说,他也就是趁“五一”放假才有时间去玩,平常哪有机会,既然年票办公室怕游客过多,当时出售年票的时候就应该注明什么时间可以使用、什么时间不能使用,如果提前知道不能去,也可以做其它的打算。

  昨天,记者联系到陕西省旅游年票办公室,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初在发行年票的时候,考虑到这些景点都在偏远地区,游客可能会相对少一点,就没有注明“五一”期间不能去。但在今年“五一”前,这些景点都搞了活动,游客量突然增加,所以就无法接待持有年票的游客了。得到这一消息后,年票办公室就赶紧在网上发布了通告,可能有很多游客没有看到。

  陕西省旅游局有关人士表示,当游客购买了旅游年票,就相当于和旅游年票发行单位建立了合约,如果在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都不能单方面改变合约,否则属于违约行为,对游客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年票发行单位承担。西安市消协副秘书长马世群认为,旅游景点的通知是无效的,严重了消费者的,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如遇到这类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必要时可以用法律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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