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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为申请专利将国家秘密技术泄露 被判1年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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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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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朱琳 周朝阳 全媒体记者 范晓林)市民李某某从南京某设计研究院离职后,在某学院工作期间,为完成学院对自己的业绩考核任务,将明知是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相关技术通过互联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普通专利,造成国家秘密的相关技术在互联网公开。扬子晚报记者昨天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5次不公开开庭审理,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去年底判决李某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这是全国首例国防专利转申请普通专利的案件。

  据南京雨花检方昨天向记者透露,2005年至2006年间,李某某从南京某设计研究院离职时,通过非法复制、记录、存储的方式带走多份属于国家秘密的技术文档。2013年,李某某在浙江省某学院工作期间,为完成学院对自己的业绩考核任务,将明知是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相关技术通过互联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普通专利,造成国家秘密的相关技术在互联网公开。2014年11月18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立案侦查,2015年1月6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提起公诉,经5次开庭审理,2015年12月3日,法院判决李某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是否存在审查不力?

  被告知不知情?

  检方透露,此案侦查公诉过程中,庭审争议辩驳焦点有四:

  1

  本案的司法管辖权。调查审理过程中,嫌疑人辩称,自己离职后去了浙江,并在当地申请了普通专利,南京雨花台区司法机关显然“越界”了。雨花检方调查认为,嫌疑人李某某在南京雨花台区买了房子有长期居住地,而在浙江只是租住,而受害企业在雨花台区,从网络公开的角度,侵权发生地归属管辖。

  2

  被告知不知情?辩方认为,嫌疑人具有犯罪不知情。检方多方调查证实,作为技术发明人和项目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在单位下达项目之初就明知这是一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

  3

  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行为。据检方调查,李某某在原来涉密单位就职多年,受过上岗前的保密教育,与原单位签过保密协议,领过保密津贴,也多次观看过保密宣传专题片,他的项目也曾申请过国防专利。而他离职后为了完成某学院的业绩考核任务,起先通过代理申请专利机构想申请国防专利,只因那个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才改为申请普通专利,因此存有犯罪故意。

  4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在此案中是否有审查不力的连带责任。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有上百万的专利申请要查勘审核,对于涉密级别的会进行专门的筛选,但李某某在申请该项技术普通专利时刻意隐瞒了涉密相关内容。司法调查认为,申请技术专利的过程不代表保密义务的转移,因此作为技术发明者首先应全责担负相关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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