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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发布去年十大典型案件 5件涉民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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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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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今天(3月4日)上午,西安市中级通过微博、微信等新手段发布2014年度”西安市十大典型案件”。 这10个典型案件,包括3件刑事案件、4件民商事案件、2件行政案件、1件执行案件。其中,涉及服务和保障民生案件5件,涉众型纠纷案件3件,案件2件,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案件2件,涉全市重点工作案件1件,反腐案件1件,司法保障案件1件。

  据了解,这次评出的十大典型案件是经专家学者、代表、政协委员和全市两级法院的们共同精心评选出来的。评选过程中,西安中院有三大衡量标准:一是入选的案件能够凸显审判公开和、注重法、理、情以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充分反映践行司法为民和服务大局的旨,能够彰显全市法院依法履职、服务发展的大局意识和担当;三是高度凝聚司法审判的集体智慧和的经验与创新,具有保障法律适用统一的价值,能够引领社会对的。

  此次“十大典型案件”的发布,是西安中院连续第三届的年度典型案件发布,是全市法院深刻领会、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深化落实司法公开、阳光审判制度的又一新举措。

  被告人程永利,历任省消防总队部主任、委员、浙江省消防总队委员(副军级)。1999年至201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朋友、战友及下属的请托,在部队院校招生考试、接收大学生入伍、干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1次收受省秦皇岛市消防支队干部刘立、省衡水市房地产开发商祖浠恩等19人给予的人民币133万元、1.3万美元以及价值人民币41.887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金制品、手表、玉器等财物,折合人民币185.6466万元, 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程永利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又能退缴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可减轻处罚,西安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财产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上缴国库。

  2012年6月21日17时30分许,以拾荒为生的彬县人田荣荣拉着架子车途经西安市东大街367号门前人行道,与被害人陈某所拉旅行箱磕碰。田荣荣即从所拉架子车上取出菜刀,在陈某的头面部、颈肩部连砍数刀,致陈某当场死亡(殁年20岁)。

  田荣荣离开现场后被抓获。经鉴定,陈某系头面部、颈部及肩部多处创口致双侧颈部总动静脉断裂、肌肉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田荣荣患有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判决被告人田荣荣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田荣荣及其代理人田付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绪春、宋念仁经济损失三万八千二百四十八元;对被告人田荣荣强制医疗。

  2013年1月,许院功(在逃)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孙晓轩联系购买位于蓝田县金山镇北苍湾村四组一棵胸径1.66米的国槐古树,出价10万元。孙晓轩遂向金山镇北苍湾村四组组长张小龙、金山镇北苍湾村村主任任高峰提出购买该国槐古树。经协商,孙晓轩与张小龙商定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古树。2月28日17时许,许院功等人正在挖树时被赶至的森林。经鉴定,该古树树种为国槐,属市公布的一级古树。树冠、树身损害严重,损失评估为全部损失,损失评估价值为101.12万元。

  案发后,张小龙、孙晓轩分别到机关投案,该国槐古树经抢救、养护已经成活。法院经审理后对三被告人以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植物罪,分别被判处十个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公开宣判。还结合《西安市秦岭生态条例》,现场以案说法,宣传普及野生动植物方面的法律知识,教育当地群众、游客共同守护秀美的秦岭北麓。

  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南北地理分界线,一个时期以来在秦岭北麓西安段存在大量违法建筑,直接影响秦岭生态。西安中院为此先后召开6次专题会议,制定了两份指导意见,明确了为依法清查秦岭北麓违法建筑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方案和十二条具体措施,规范非诉审查。

  2014年9月-10月,西安中院、长安法院、户县法院、周至法院受理系列案件,成立专门合议庭,专项负责违规建筑清查整治非诉审查执行工作,制定清查整治工作任务推进表,逐案和当事人见面,现场查勘违法建筑,依法审查,按照裁执分离方式,妥善处理。两级法院累计受理并准予执行68案118栋。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新疆百富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各门店使用的印刷品上使用了其商标权、著作权的孙悟空形象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海报和宣上使用的孙悟空形象并非是在原告取得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相关不会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故被告使用孙悟空形象没有原告商标权。关于著作权部分,较早以美术作品展示孙悟空形象的是张光宇的《西游漫记》,原告以其系《金猴降妖》著作权人主张其系孙悟空形象的人依据不足。即使原告是《大闹天宫》孙悟空形象著作权的财产权人,《大闹天宫》放映至今,已超过50年,该美术形象已进入公有领域,原告认为《金猴降妖》中的孙悟空形象属于再创作,由于《大闹天宫》的孙悟空形象与《金猴降妖》中孙悟空形象之间的差别非常细微,被告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两者也存在细节上的差异,无法认定被告使用的孙悟空形象是源于对《金猴降妖》中孙悟空形象的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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