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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农合补偿方案调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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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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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为使群众得到更多实惠,日前,我市出台了《宝鸡市 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暂行 )》(以下简称《方案》),对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已于本月起执行。调整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 14岁以下儿童的住院起付线、 80岁以上老人的住院补偿比例,以及特殊慢性病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等。
筹资标准提高
    新《方案》与原补偿方案相比,首先全面提高了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据了解, 2014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从去年的参合居民每人每年 365元调整为 43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过去的 65元提高到80元,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过去的 300元增加到 350元。
儿童住院起付线下降
    新《方案》中, 14岁以下儿童在市域内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平均下降了 50%;其中,在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 800元执行;在市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 500元执行;县二级医院按 300元执行。除此之外,新《方案》中还提出, 80岁以上老人在市域内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增加 5%。
新增 10种慢性病纳入补偿
    在原有 12种特殊慢性病的基础上,通过组织新农合技术指导组专家调研,今年,将冠心病(心功能不全 2级以上、或有陈旧性心梗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合并有大关节或 3个以上小关节功能障碍的)、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肺源性心脏病、癫痫、慢性肾小球肾炎、血友病、脑瘫、帕金森氏综合征、耐药性肺结核 10种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范围,并将原本门诊治疗费用 60%的补偿比例提高至 80%,最高补偿为 2万元。
门槛费降低
    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精神病、血友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治疗、耐药性肺结核、肝硬化(失代偿期)的参合居民,一年内多次在市域内同一定点医院住院(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进行补偿(在宝鸡市以外各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均不予执行此规定)。
医用材料使用报销降低
    原《方案》中,参合患者单次住院期间,其医用材料费用累计在 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全部纳入按比例补偿; 2000元以上的,累计费用的 60%纳入按比例补偿,其余由患者自付。新《方案》中提出, 2000元以上至 1万元以下的(含 1万元),累计费用的60%纳入按比例补偿,其余由患者自付;而高于 1万元的,累计费用的补偿比例降低为40%,其余也由患者自付。      报记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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