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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六旬老太跟团游摔伤被导游无视 仍被拉着逛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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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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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时间可以回到过去,高女士绝对不会去参加那次旅游。

  回想起不久前的九寨沟、黄龙七日游,高女士心里觉得堵得慌,刚到的第一天下火车时不慎摔倒致腰椎骨折,高女士向导游反映却遭不闻不问,无奈只好自行买药、看病,并于次日返回西安,躺卧至今。

  事件老人旅程中腰部摔伤 遭导游无视

  高女士62岁,家住长安区,7月初,受朋友的邀请一起与中国康辉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协议参加了九寨沟、黄龙七日游。高女士说,按照旅行社安排于7月4日在西安乘火车赶往成都,列车在次日凌晨5点多到达成都。“那时候站台光线较暗,我年纪大,腿脚也不方便。”高女士讲,她下车时一脚踩空,腰背部重重摔在铁台阶上。“当时非常疼,但没想到有多严重。”

  与当地导游见面后,感到腰部不适的高女士提出希望在就近的医院停留一下,做个检查,但对方未置可否,一口气把她们带到大巴集合点,直接安排上车去景点游览。

  途中,随着腰部疼痛感逐渐增强,高女士多次向工作人员求助,可对方并没有安排其到医院就医或买药,反而让她继续跟着团走。由于人生地不熟,高女士只好硬着头皮跟车走。

  此后,旅游车每到一个景点,别人去玩时,她就在大巴车停靠点附近找地方休息。高女士一直硬撑着回到酒店。“我觉得很无助,便求助附近一名警察,对方帮我叫了一辆出租车赶到九寨沟第二人民医院检查。”高女士说,结果显示腰部有骨折现象,考虑到情况比较复杂,她决定返回西安医治。

  回到西安后,高女士家人带着她到西安市红会医院做详细的检查,诊断显示:高女士腰2椎体骨折,需要卧床静养6-8周。

  为了更好地照顾高女士,家人将其带回家中静养。

  事件家属 旅行社人员不管不问 耽误病情谁负责

  昨日上午11时许,高女士仍在卧床休养,平躺着的她连翻个身都得靠家人帮忙,疼得直抽冷气。

  “我都不知道她这么大岁数,腰部骨折后是怎么撑下来那一天的颠簸,又是怎么一个人坐飞机回来的。”高女士的女儿李文华说,游客受伤了,旅行社工作人员却不管不问,如果耽误了病情,谁能担得起这么大的责任。令人心寒的是,事后竟没人来看过老人。

  李碧琴是此次旅行团的发起人,正是她邀请高女士一起随团旅游。

  “我以前跟康辉旅行社出去玩过,跟他们的员工方某认识,这次我就是给她打的电话。”李碧琴说,方某说只要到时候把身份证信息给她,定好行程就行了。此后不久,方某亲自到她家,顺带给她拿了一份合同。高女士等6名团员没有去过旅行社,也没有提前看过合同,更没有签字确认。“我们反映了多次,那边导游和司机就是不管。”李碧琴说,她们在路上一直催促对方帮忙联系医院却始终得不到帮助。

  在高女士家属提供的《西安市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上,明确写着“线路行程时间从7月4日13:00到7月10日,共七天”,每人1480元。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下,上面写着“代购个人旅游意外险15万”,而在第七条旅游者权利中明确规定,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援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旅行社签约代表为方某,盖有中国康辉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而相应的旅游者代表签字一栏为空白,且六个人只有一份。

  “旅行社咋这么不负责任,而且他们签的合同也很有问题。”李文华说,“我妈他们六个人一起去,合同上面一个人的签名都没有,如此不规范,让人很难放心。”

  事件旅行社游客要举证“摔伤责任在旅行社”

  “这是个意外,游客和我们都不愿意发生,但发生了我们不会逃避责任,现在需要游客以书面形式提出诉求,并举证意外摔伤与我们有责任。”对此,中国康辉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一名陈姓负责人表示,在签署服务协议时,游客都缴纳有意外保险,目前的情况下,需要高女士向该公司以书面形式递交情况说明、诉求及相关证据,“我们也会进行调查,然后明确责任,该走保险的走保险,该我们承担的相应责任我们会承担。”

  高女士的亲属提出,为什么意外发后,当地旅行社工作人员无动于衷,旅行社明显没有尽到义务,这名负责人未予正面回答。该负责人承认,他们的合同上没有参加旅游者的签名,的确不规范,是工作人员的疏漏所致。

  事件律师 应尽而未尽救助义务 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就此,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余伟安表示,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与游客在签署旅游合同时都会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而旅行社则在服务过程中应该尽到相应的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尽而未尽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一些老年游客,这就需要旅行社尽到提醒和保障义务。”

  余伟安说,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余伟安说,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不得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此事中,康辉旅行社与成都当地旅行社有着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在出现人身、财产意外时,向旅行社请求救助,旅行社应及时履行义务,避免因拖延而给游客造成更大伤害。”

  对于本案中涉及到旅游合同没有旅游者签字的问题,余伟安说,不管签不签字,此事已经形成了事实的旅游行为,作为旅行社,未尽到救助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余伟安也表示,高女士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下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责任。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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