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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拦油罐车72天后才放行 法院判决赔偿车主2.4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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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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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讯(记者 陈雪 通讯员 张永坚)吴起县许某的油罐车受某采油厂雇用拉生活水,在经过张某房前道路时,因道路污染问题,二人发生分歧,张某不愿让许某的车辆通行,阻拦油罐车72天后才放行,为讨要损失,许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据悉,2011年2月6日,双方发生争执后,许某雇用的驾驶员无奈就将车辆停放在路上,并通知许某来处理。许某同采油厂外协人员及吴起县铁边城派出所干警找张某协商,要求张某放行车辆,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事后,许某起诉张某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5余万元,经吴起县法院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委托吴起县物价局对许某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予以鉴定,鉴定结果为:营运损失费13808元,司机基本工资10800元,原、被告均未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今年1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虽系原告雇用驾驶员自愿停放,并有在场证人出庭作证,但原告之后找被告协商要求放行车辆,被告并未同意,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停运损失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许某车辆停运损失费13808元、司机基本工资10800元,以上款项共计24608元。案件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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